张耀文: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培训班上的动员讲话

访问次数: 8524                        发布时间:200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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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举办这次全系统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培训班,是省编办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参加这次培训班的有,全省各市、县(区)编办负责人以及省编办各处局的有关同志。首先,我代表省编办向辛勤工作在第一线的市、县(区)编办的同志表示热烈欢迎和亲切的慰问!

大家都很清楚,学习是工作的前提,学习是工作的基础。特别是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学习不仅是一个人工作、生活的必然需要,而且还应该是我们每个人成长的主题、发展的主题。新一代管理大师彼得·圣博士这样说过:“未来唯一持久的优势,是有能力比你的竞争对手学习得更快”。人生修养是一项极为复杂、艰难的工程,但是,一个敢于不断进步、不断实现自我超越的人,一定是一个能够坚持终生学习,善于做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学习、工作一体化的人。

当然,学习有多种方法、多种方式、多种途径,但对于基层干部来说,集中培训则不失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学习方式。早在年初,全省编办主任会议就提出,“今年省编办拟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机构编制系统干部的培训,切实提高机构编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在省编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征求意见中,各市编办也都提出要求,希望省编办能够组织集中培训。可见,对举办这次培训班,省编办和各市、县(区)编办的想法是一致的,既是我们一次很好的充电机会,也是认真落实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措施的具体行动。大家对这次集中培训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抓住时机、珍惜机遇,身心到位,注重效率,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多学一点,学好一点。

这次培训,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注重提高大家机构编制管理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方式将以理论讲座和专题辅导为主,力求通过培训,使大家能够进一步了解掌握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现状、要求及发展趋势,提高学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的能力,促进全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培训班的统一安排,下面,我想结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与大家相互沟通、探讨一下,如何认识、做好新时期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十六大特别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巩固党执政的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使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目的是,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妥善协调经济社会结构变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社会矛盾,为发展和改革创造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的执政目标之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奋斗目标之一,就意味着在我国将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四位一体”的现代化总体格局,这大大丰富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内涵,为我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和处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新的更完整、更科学的坐标系。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十分注意克服政府管理与体制中存在的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弊端,不断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为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拓展了广阔的道路。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建设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机构编制工作,在研究政府职能时,既要充分研究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步伐,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又要充分研究健全和完善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目前,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要变化,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这一现实,给改革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政府扩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出了严峻而迫切的课题。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人均GDP1000美元向3000美元的过渡时期,既是快速发展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这时该国的公共需求将进入快速扩张。我国正处在从一般温饱社会向全面小康社会加快发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加速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个发展与转型的特定时期,已经开始形成全社会公共需求快速增长的现实基础。但是,目前我们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还相当薄弱,主要精力和大部分财力还没有用到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我们党提出并正在着手解决的城市与农村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以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之间存在的不协调问题,既触及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也触及了社会建设层面存在的不和谐之处。我们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主动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新要求,通过组织机构设置、体制机制改革、职能编制配备,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

在我国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能否建设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党的执政地位和政权建设,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手段来实现的。机构编制工作,正是通过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这两个手段,科学、合理地确定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并根据政治、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适时地予以改革和调整,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和政权建设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机构编制工作,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直接关系着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着国家政权的建设,关系着政府体制的高效运转,关系着党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现,而且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同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们一定要把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各个方面,统一于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第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切入点

构建和谐社会,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和社会协调等各个方面,千头万绪,以什么为统领呢?从其内部联系来看,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曾庆红同志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要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发展观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而不断变化的。二战以后兴起的发展经济学,强调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我们党吸取世界上其他国家发展的经验教训,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经验,着眼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面临的历史任务,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即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坚持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充分肯定新时期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的基础上,从新世纪新阶段的实际出发,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努力把握发展的客观规律,汲取人类关于发展的有益成果,着眼于丰富发展内涵、创新发展观念、开拓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提出来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我们做好各方面工作的根本指南。

1、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机构编制工作,就是要用战略的眼光,善于从全局上思考和分析问题。全局指整体,局部则指自身。一般来说,局部利益是全局利益的基础。但在有些情况下,两者也会产生矛盾。例如,有些部门和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从本单位的角度来说,这样做确实解决了不少困难和难题,对局部利益有利;但是放到全局的角度来看,可能就会有负作用。相反,有时对全局有利的事情,从个别部门和单位来说可能就会牺牲一些东西。我们机构编制管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地位,管理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其工作具有很强的整体性和全局性因此,在局部与全局问题的把握上,一定要树立全局观念,时时处处以大局为重,坚持原则,出以公心,妥善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宏观利益与微观利益的关系,决不能因为局部利益而牺牲全局利益。对工作全局有益的,应予支持;反之,虽局部可行而全局不可行的,则不予审批。

其实,现代编制管理理论本身是非常注重全局与局部关系研究的,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上,特别研究社会分化后机构职能的专门化问题。就是说,什么人、什么团体或什么机构,履行什么样的职能,泾渭分明,互不混淆。当然,按照系统论观点,任何一个细分的机构又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同外部其它系统之间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机构内部各要素、各部门之间也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互相沟通的。因此,我们机构编制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以全局的合理有效、整体优化为目标,在机构设置、编制审批等事项中,充分做好纵向衡量和横向对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然后统筹确定,通过科学有效的局部分工,促进各种社会资源整体效能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机构编制工作,就是要用时代的眼光,善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思考和分析问题。中央编办主任李铁林同志指出,“机构编制部门的时代定位,是进入新世纪站在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交汇点上,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部门。编办的历史使命,是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以转变职能和体制调整为重点,研究推进科学合理的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运行机制,建立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按照这一要求,编办作为重要的职能部门,要肩负起改革的综合协调和参谋咨询责任,始终把推进和深化改革作为编办工作的主线,通过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在调研中,我听到有位县编办的负责同志反映说,自从他1999年调入人事编制系统后的五、六年来,涉及乡镇的机构改革任务好象没有一年间断过。这其中既有我省近年来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及各项配套改革的原因,但同时也说明各项事业日新月异的发展,迫切要求我们及时调整生产关系。从辩证的角度说,就是要以发展的眼光,妥善处理好不同历史时期机构编制“静态”和“动态”的关系问题。事物的发展总是一个从不平衡到平衡,再从平衡到新的不平衡的“动态”过程。“静态”是相对的,“动态”是绝对的,机构编制管理也不例外。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们面对的社会利益主体越来越分化,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这就迫切要求我们机构编制工作必须站在时代的高度,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思考和分析问题,在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上,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使机构编制管理不断适应变化的新形势,跟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

3、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机构编制工作,就是要用辨证的眼光,善于从事物的两面性去分析和处理问题。机构编制管理内容很多,其中包含了许多辩证关系。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些辩证关系,对于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处理好“机构”、“编制”、“职能”三者的关系。实践告诉我们,机构、编制、职能三者之间是辩证、互动的关系。职能是客观需要的必然产物,机构则是人为的产物,其根本任务就是为了履行职能,因此机构的设立必须以职能为依据。但是,由于机构来自人为的设计,因而机构的设立就有可能超越职能的需要;一旦机构的设立超越了职能的客观需要,其职能又可能因机构的增长而扩大。本来社会并没有提出某种职能的需求,由于人为因素设立了一些机构和编制,从而“事”也就产生了;而一旦这种人为的“事”产生以后,机构的存在又有了它合法的依据。如此互为因果,互相促进,又使职能与机构、编制不断扩大。现实中,一些机构看起来每天忙得不可开交,但仔细考察起来发现,所忙的并不是社会所需要的,有的甚至是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当前,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充分利用好机构、编制这两个手段,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效能。

要处理好“宽”与 “严”的关系。这实际上是量变与质变的关系。一般说,量变主要是指事物总量的变化、规模的大小和速度的快慢;而质变则主要是指内部平衡的不断打破、结构的不断变革和质的飞跃。例如,通过机构编制统计信息,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地区机构编制数量增减情况,但是,由于机构编制数量增减指标,并不是反映机构编制管理水平的唯一指标,机构编制长期保持不变,可能并不适应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因此说,这个统计信息虽然比较准确地反映了该地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情况,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地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水平,但它不能反映该地区机构编制工作的全部。机构编制管理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一个地区机构编制管理水平的高低,归根结底是要看其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程度。这就有一个机构编制管理过程中“宽”与 “严”的关系处理问题。机构编制工作,坚持以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是要主动克服那种孤立的、静止的观点,着眼于长远需要,使机构编制的变化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统一。

第三,紧密结合《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切实加强依法治编工作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同志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单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中也反映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治性并不强,“编制就是法”这句话在落实上也有较大的差距。我们一直都希望有一部真正的“机构编制法”,来明确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范围、原则、方法以及编制管理的权限划分和主管部门,树立我们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相对于这些来说,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并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据我所知,目前全国性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978月颁布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国务院本级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一个是19989月颁布2004年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适用全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所适用的事项比较专业和狭窄。应该说,我们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还很不够。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从明年11日起施行。在这次培训班上,为什么我要单独强调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呢?这里有两个方面重要原因:一方面,因为机构编制与干部人事工作历来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结束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没有大法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大空白,标志着公务员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在干部人事法制建设和整个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机构编制与干部人事工作,无论是从人员的配备、使用,还是知识的掌握、业务技能的相通,两者都很难分得开,因此学习好、贯彻好这部法律,对我们机构编制部门同样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因为这部法律本身就有很多内容涉及机构编制业务,有些条款本身就是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律。我大致学习了一下,非常明确地对编制问题提出规定的,就有9处:

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一条实际规定了哪些人才是公务员。1993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党对干部管理的实际做法,从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出发,此次《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把这三个条件作为认定公务员的依据,三条缺一不可,特别是把纳入行政编制作为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有着重要意义。大家知道,按照现行的编制管理制度,人员编制与工资管理等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国人员编制大体可分为行政、事业、企业、还有军事编制等几种类型,其中行政编制是指其经费由行政费开支的人员编制,行政编制的使用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密切相关,与国家的预算有直接关系。《公务员法》第一次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正式把纳入行政编制作为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增强了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增加了我们机构编制工作的责任。

25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41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96条规定,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这里所指的编制员额,就是我们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机关工作职能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等情况,通过法定程序研究确定和下达的编制数,任何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编制。近几年,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做好地方机构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发了好几个文件,对此都有要求。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三定”,在此基础上设置职位,这些都是固定的,不能随意突破。这次《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对公务员的录用、任职、转任以及机关聘任公务员,都必须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否则,可以宣布无效,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按照职位分类的原则,每一个公务员都对应着一个职位。因此,即使公务员在本单位转任,要新任的职位也必须是空缺的,如果要转任到一个新的单位去,那么要去的单位必须在编制和相应职位上都有空缺。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应因接收转任人员而超编和超职数配备人员。如果没有编制余额和职位空缺,就不能再增加人员,其中包括不能再接受通过转任交流来的人员。

101条第一款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务员法》在法律责任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对违反编制限额、职数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要负法律责任,彰显了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效力,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编制管理,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另外,第18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48条规定,“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83条第三款规定,“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予以辞退”。所有这些都与机构编制工作密切相关。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这样理解,《公务员法》同时也是一部“机构编制法”。机构编制部门,既是党委的部门,又是政府的部门,当然也就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公务员法》关于机构编制的很多规定,要求我们机构编制干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仅要遵守编制纪律,更重要的是要懂得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对于涉编事项,不但要自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以法律己,而且还要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行为,不搞法外开恩,促使机构编制管理早日实现法治化的良性循环。

第四,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努力探索机构编制工作的新方法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各方面都发生着全面而深刻的变化。传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内容、管理方式必将面临很大冲击。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机构编制工作的路子该如何走?我看,可以归纳为“三个转变”,即从满足于完成单纯的业务审批,转变到重视前瞻性的政策研究上来;从习惯于具体的微观管理,转变到做好宏观指导上来;从热衷于文件、会议布置任务,转变到深入调查、强化督促检查上来。

1、从满足于完成单纯的业务审批,转变到重视前瞻性的政策研究上来。长期以来,部分机构编制部门习惯于把自己封闭在单纯业务审批的圈子里,“就机构谈机构”、“就编制论编制”,视野不开阔,创新意识不强。在新的形势下,这样的工作思路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必须予以转变,从事务型的业务审批中超脱出来,既要“拣芝麻”,更要“抱西瓜”,在更高层次上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比如,在对行政编制配备的问题上,应提前研究行政管理的“投入产出”,使所增编制的效益大于增编成本。既要反对3个人可以干好的事让5个人去干的人浮于事现象,也要反对至少5个人才能干好的事只安排3个人去干的过激作法。当减则减,该增就增。现在,没有哪个国家比我国在精简问题上下的功夫更大了。延安时期就有著名的精兵简政,建国后大的精简也搞过六次。应该说,每次精简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必要性,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如缓解当时严重的财政紧张、促进体制的完善等。但也要看到,每次又都没能走出所谓“减而复增”的怪圈,而且每次增加后的总数都要超过上一次精简前的总数,人员变化曲线一直呈不断上升的态势。很多人将其归咎于制度不严、控制不力等。当然,不排除有一定程度的这方面原因,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本质的原因,就是在小农经济国家向工业化国家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内容、形式日益丰富,需要政府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内容也越来越多。事情多了,需要的人自然会多。可以说,这是一个世界性的规律。此外,现在政府的功能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在继续履行管制功能的同时,社会服务功能日益加大。政府的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基础建设,以及信息提供等各类具体社会服务,与其实际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距离”在明显缩短,有的甚至能够直接产生可量化的经济效益。还有,从国际比较上看,我国行政人员占总人口和就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4%0.7%左右,这两个比例在世界上都不算高。我之所以在这里和大家一起研究这个历史,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对大家思考问题有所启发。要想在更高层次上做好新时期的机构编制工作,就必须变被动为主动,由单纯的批机构、批编制、批职数,转变到这种政策研究、战略研究、前瞻性研究上来,通过有效地运用机构编制这个杠杆,提高政府人力资源配置的成本效益比。

2、从习惯于具体的微观管理,转变到做好宏观指导上来。机构编制管理从理论上来说,它的内涵丰富,外延广阔,且应用性极强。然而,传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并未重视这些作用的发挥,仅仅是按部就班地完成项目调研、审批、登记年检、编制统计等规定动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全面拓展工作内容,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既当管理者,更当服务者,努力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为部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做好宏观指导。比如,在党政机构改革中,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成立哪些党政机构,这些机构内设机构如何设定,以及核定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还应该主动拓展工作内容,对各种机构的职能配置、运行规则、职位设定、绩效评估等相关评价体系,提出宏观性指导意见。只有把这些工作研究透了、搞好了,才能从根本上做到科学定编,真正提高党政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于这种拓展性的工作,除了其中的职能配置问题,机构编制部门在近年来才有所介入外,对其他诸多方面,我们几乎从未涉及,因此也是我们机构编制部门今后努力的方向。

3、从热衷于文件、会议布置任务,转变到深入调查、强化督促检查上来。机构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管理机构形式和编制配备工作,而机构和编制本身又具有不断膨胀的天性。目前的机构编制管理主要体现在审核审批上,至于批复以后落实如何、运行如何,我们管的还很不够,很多方面是靠各单位的自觉性。这种重审批轻监督的管理方式,极易导致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滥用,造成机构编制“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近年来,随着对机构编制工作研究的深入,大家也都越来越多地认识到,要想真正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仅仅着眼于审批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拉长管理平台,创新管理手段,建立审批与监管相结合的机构编制督查监管机制。缺少了督查这个环节,整个编制管理过程就不算完整,日常管理的效果就不会很好,机构编制工作也就失去了意义。

从本质上来说,督查工作本身就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督查工作做得怎样,成效如何,是衡量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和工作作风的重要方面。当前的督查任务,除督促检查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外,还应该重点监督四个方面:一是职能运行的监督。设机构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完成一项任务、实现一个管理目标。我们机构编制工作要跟踪监督新定的职能是否转变到位、落实到位,是否出现缺位、错位、越位现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机构设置的监督。行政机构设置有限额规定,内设机构设置有数量规定,同时,对行政机构和内设机构还都有规格上的要求、分级审批上的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超限额或变相超限额设立机构、变相提高机构规格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的还会发生变通处理的现象。三是编制配备的监督。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使用专项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这是非常清楚的。最近中央编办要求乡镇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五年不变,人员只减不增。虽然这些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会有很大差别,因此必须进行跟踪监督。四是人员结构的监督。物质有物质结构,单位讲人员结构。结构好,整体就优。机构编制部门讲人员结构,主要是指岗位构成方式,而不指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或文化结构。大家都知道,行政机关人员结构大致有三个部分,即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和工勤人员数;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也有三部分,即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按照科学的结构合理配备这三种人员职数,有利于一个单位效率的发挥;相反,如果人员结构不合理,官多兵少,不但无人做事,而且决策难以集中,很难发挥预期的效率。据调查了解,我们有的乡镇行政编制25个,其中副科以上的领导就有20个,行政编制几乎全被领导和非领导职务占用了,成了典型的倒金字塔。更有甚者,有的县直部门和乡镇,要由一两个“兵”来对应五、六个“官”。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虽然作了很大努力,在每次定编时都要明确岗位结构,但是,由于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纠正的力度还不够大,必须坚持长期督促检查,确保实际配备人员时严格按规定操作。

应该说,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既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一件开创性的工作,没有现成的路子走,做起来难度很大。在以往的操作中,各地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机构编制工作没有立法,手中没有制约措施,管理难到位。现在,《公务员法》已经颁布,为这项工作创造了新的环境,我们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机会,运用法律手段,开拓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新局面。

同志们,借这次培训班的机会,结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刚才四个方面,与大家交流了如何认识、做好新时期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妥之处,敬请指导。对这次培训,省编办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同时考虑到大家的业务忙、任务重,培训时间只安排了三天。在这三天时间里,希望各位能暂时放下繁忙的业务工作,严格落实学习计划,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安下心来,以饱满的热情和旺盛的精力,抓住重点,掌握内容,努力使自己学有所得、学有所用,达到学以立德,学以培智,学以陶情,学以修身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