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访问次数: 11741                        发布时间: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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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编办〔2007136

 

各市、县(市)编委,省直各部门:

现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是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重要文件。认真贯彻实施《暂行办法》,对于合理配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协调并妥善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772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

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7]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总的要求

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素质教育为中心,切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机构和运行机制改革,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机构设置,合理使用人员编制,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办学特点、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贯彻实施《暂行办法》,要在全面清理现有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要坚持编制管理与学校布局调整、人员结构优化、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取得综合效应;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中职教育资源现状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核定工作。

二、   实施《暂行办法》的主要任务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按照新的编制标准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实施重新核定。为确保机构编制核定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纳入此次核编范围的中等职业学校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由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举办,已列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已列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独立设置的成人中专学校的机构编制,根据各地实际,也可参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包括管理人员编制、教学人员编制和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行政管理、党务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学人员编制主要配备专职从事教学和实习实训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实验实训设施的维护和图书资料管理、电子信息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编制标准根据学校类别、教学规模,按照学生数(在校标准生人数,以二年平均在校生人数计算)的一定比例确定。

在具体核定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时,机构编制部门应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核定不超过编制总额的5%,预留作为浮动编制,专门用于配备教学人员。各中等职业学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申请使用浮动编制:(1)当年入学学生数超过上年入学学生数的30%以上;(2)在职教师进修培训超过学校教师总数的5%以上;(3)学校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和优秀教师。

(二)核定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

 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编制标准和学校在籍学生数及定编系数,逐校核定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各级各部门在逐校核编中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优化配置中职教育资源。要结合贯彻《暂行办法》,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办学需求、师资结构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使中等职业教育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要撤并那些办学规模过小、办学条件简陋、生源不足、与市场需求相脱节、办学质量和效益差的中等职业学校;大力加强符合安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够为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供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随着城镇的改、扩建,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兴建、撤并中等职业学校。

2、清理学校现有各类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暂行办法》对学校各类机构进行清理,对职能相近或重复设置及规模过小的内设机构应予以合并,对不按规定设置的机构要坚决予以撤销。要注意理顺和解决各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清和工作扯皮的问题,加强各类机构的沟通、合作。要严格按照《教师法》规定对现有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进行全面清理,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要坚决清退学校自聘教师和不合格教师;认真清理占用和变相占用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

3、重新核定学校机构编制。要在清理整顿现有教职工队伍和调整布局的基础上,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的核定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认真摸清学校类型、办学规模、职责任务、现有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供给形式等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提出本部门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主要职责、办学规模、内设机构及其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及其结构比例、领导职数、学校经费预算形式等。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编制标准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规划和财政承受能力对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编委审批。

(三)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在核定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过程中,要深化以人事分配制度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一要进一步完善校长聘任制,落实校长的法定代表人地位和依法管理的各项权力和义务。二要科学设置岗位,做到因事设岗、职岗相符,要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的不同岗位工作量、上岗条件及岗位待遇。学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逐步建立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机制。三要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在科学设置的基础上,加强考核,竞争上岗;对编制内落聘人员,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和转岗分流。四要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强化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四)加强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重新核定后,要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做好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1、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工作,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实行标准管理、宏观指导和总量控制,负责审核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市、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负责审核本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各级各部门不得突破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和总量,不得在总量外增设机构、增加编制。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是学校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的依据。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他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中等职业学校的兴建或停办,要在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2、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对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办学规模发生较大变动的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对因办学体制、布局结构调整等原因而新建、改建或撤并的学校,则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调整机构编制,机构编制部门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并重新核定或者核销。

3、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及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学校法人登记年检、教育评估、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工作,加强对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超编进人、超限额增设内设机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组织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的核定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分三步组织实施:

(一)方案报批。中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统计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对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审核意见,经同级编委审批同意后下达,并报省编委备案。

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凡涉及新增机构编制的,以市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省编委审批。

(二)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核定任务顺利完成。

(三)总结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核定任务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和完善工作,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