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编办〔2006〕21号
各市、县编办、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共卫生组织建设,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到实处,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1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卫生工作的意见》(皖政[2003]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农村基层防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乡镇防保组织原则上设在乡镇卫生院,对外开展工作时可称乡镇防保站。防保人员数量原则上按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乡镇卫生院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47号)规定的比例进行配置,最低不能少于3人,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任务较重的乡镇可适当增加防保人员,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公共卫生(或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由县级疾病控制中心考核合格,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能上岗,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预防保健工作。乡镇防保组织所需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二、主要职责
乡镇防保组织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承担辖区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承担乡镇的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防治工作。
2、实施免疫预防接种工作。
3、开展除四害、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和初级卫生保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4、做好传染病疫情、疾病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6、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三、供给保障
乡镇防保组织一般应设有预防接种门诊、药械保管室、资料室、办公室等,总使用面积不少于
乡镇防保组织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工资由县级财政安排,业务经费由财政按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基建程序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逐年安排。
四、几点要求
加强基层防保组织建设是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统一认识,密切协作,尽快完成乡镇卫生院体制调整和上划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的基层防保组织和管理机制,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预防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