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方式和程序,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宣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选聘)公务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宣办发[2007]30号)规定,泾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近期研究制定了《泾县人事调配工作有关规定(试行)》。
该规定重点对泾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两类人事调配方式和程序以及人才引进的条件和方式进一步予以了明确和规范:一是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含驻乡镇的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方式;二是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之间同性质一般工作人员顺向流动以及教育卫生系统内同性质工作人员顺向流动的方式和程序;三是引进高学历或高职称人才的条件及方式。
《泾县人事调配工作有关规定(试行)》中,突出了编制部门在人事调配工作中的前置审核把关作用。该规定的制定实施,将加快推进泾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泾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