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出台办法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

访问次数: 1577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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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数量的不断增加,编外用工已逐渐成为机关事业单位一些辅助性岗位的有效补充。近日,浙江省舟山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制定出台了《舟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编外用工管理机关及职责,严格规范用工岗位和方式,着力控制用工数量,切实加强编外用工管理。

  一、明确管理机关及职责。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及用工单位各司其职,协同管理。市编办负责编外用工指标的核准以及编外用工人员实名制备案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编外用工招用的指导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用工单位执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财政局负责编外用工经费预算管理,根据核准的编外用工指标以及实际用工情况安排编外用工经费预算。市审计局负责对用工单位编外用工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主管部门负责编外用工指标的初审、上报以及人员信息维护。用工单位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岗位培训和考核等。

  二、规范编外用工岗位和方式。编外用工岗位原则上限于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岗位,并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分为五种类别,即执法辅助类、普通辅助类、窗口服务类、技术技能类、后勤服务类。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财务、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等不得使用编外用工。对可采取服务外包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后勤服务岗位,不再使用编外用工。新招用编外用工一律实行劳务派遣形式。

  三、控制编外用工数量。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准使用编外用工;确因工作需要的,严格按照规定限额使用编外用工。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要求,承担阶段性、临时性任务需要临时用工的,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涉及执法管理、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等辅助岗位使用编外用工数量较多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个案审批,从紧掌握。

  四、加强审批管理和经费保障。编外用工指标实行一年一核。由主管部门汇总申报,市编办审核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经研究核准下达。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所需经费按单位预算收入统筹安排。

 

    信息来源:中国机构编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