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访问次数: 5470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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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5.将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省内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研究经济形势,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以及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信用体系建设。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要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综合编制全省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性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各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编制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和预案,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管理和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跨省区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和对口支援工作。

(七)承担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责任;拟订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落实国家中部地区崛起政策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和经济强镇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开发区的有关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扶助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协调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开发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省社会事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服务业、重点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市场体系建设;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研究提出重要商品储备的建议。

(十)推进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建议。

(十一)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实施工作;分析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统计、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或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分析有关经济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机关法律事务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投标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承办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负责宏观经济走势的预测、预警工作,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承担指导县域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城乡一体化试验区工作;承担推进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任务。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策,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负责编制下达省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综合管理省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性专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和管理,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城镇化投资政策和重大项目规划建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究省内外资本动态,监测分析利用外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按规定审核或核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省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审核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规定权限审核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承担利用省外资金有关工作。

(八)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衔接平衡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全省和区域性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按规定负责开发区有关工作;落实国家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指导皖北发展工作;承担落实国家中部地区崛起政策的有关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等发展规划和计划;提出全社会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提出农业和农村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

(十)基础产业处。

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能源和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按规定管理相关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产业协调处。

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省工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支柱产业中长期规划;规划重大生产力布局,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负责重大项目储备;按规定审核工业重大项目,参与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与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协调省级重点工业企业集团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发展“三高”(高成长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创新能力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高技术产业项目,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协调高技术产业基地和产业链建设;研究提出引导科技投入的政策;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归口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科技三项费”)。

(十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省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生态安徽建设和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各项社会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社会事业专项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补助性资金;会同编制高等院校招生计划。

(十五)贸易和服务业处。

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编制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指导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协调、监督国家和省级重要物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综合协调服务业发展;衔接平衡服务业和其他产业发展;管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十六)财政金融处。

研究贯彻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地方投融资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联系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协调有关工作;承担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管工作;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承担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十七)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汇总编制就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以及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引导资金。

(十八)设计审查处。

审核限额以上及省财政资金安排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申报省大中型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项目建设总投资的概算调整;汇总编制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勘察设计单位全面质量管理及地方建设设计标准、设计收费、政策和指标的协调和审定;参与大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十九)以工代赈处。

编制全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计划、以工代赈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安排国家、省以工代赈资金及专项实物;指导全省以工代赈工作;监督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的实施。

(二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牵头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二十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编制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指导督促和考核评价计划实施;分析监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情况,研究提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建议,协调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组织指导全省重大项目谋划和储备;承担省“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省铁路建设办公室。

承担省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统筹铁路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审核报批铁路建设规划与项目;承担铁路项目布局节点衔接,以及项目前期和建设中的相关重大问题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外事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