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注册、开通网上名称具体办理方式的通知

访问次数: 3432                        发布时间:2006-06-30

[字体: ]

CNNIC发办字〔2006〕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维护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严肃性,防止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网上名称被盗用后有损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形象的事件发生,2006年3月22日国办秘书局下发国办秘函41号文件,就保护注册政府机构通用网址提出了具体要求。2006年5月16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中编办发〔2006〕12号),对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注册通用网址提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为了尽快落实以上文件要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经领导部门同意,指定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为我国唯一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专门负责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注册通用网址的审核和服务工作。为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网上名称的保护意识,加强网上名称规范管理,2006年6月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大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开通由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网”(WWW.CHINAGOV.CN),专门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通用网址、中文域名网上名称注册服务,并通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网”现场开通了首批50个政府机关网站的中文名称和通用网站。同时宣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通用网址采取预留性保护,保护期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

为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方便快捷的完成网上名称的注册保护工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现就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注册开通通用网址和中文域名时具体办理的方式和注意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是经信息产业部备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指定的唯一为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提供通用网址注册服务的机构,直接通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网(WWW.CHINAGOV.CN)”向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通用网址、中文域名注册服务。各地如遇到冒充该中心名义开展业务的情况可直接与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或与国办电子政务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系)。

二、各地接通知后,应尽快将各地需要正式开通的通用网址和中文域名注册信息发给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以便各单位能够随时开通网上中文名称。同时也便于各单位的网上名称开通后,遇到各种安全问题或者域名被拦截改变指向、被恶意解析时,能及时与各网站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

三、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与单位名称相关的网上中文名称预留保护期截止到10月31日,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将会统筹安排,主动与各单位联系,尽快分批开通各地报送的免费通用网址和中文域名,并及时开通需要注册保护的通用网址和中文域名。

四、为了规范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网上名称,各单位注册开通通用网址和中文域名时,需要向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提交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以便对该单位申请的名称是否规范进行核对,并对各单位注册的通用网址和中文域名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五、为了更好的保护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议各单位对与本单位名称相关的通用网址一并提交注册申请。

各单位如需要了解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网上名称的具体措施,请登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CN)网站或中央编办中国机构网(WWW.CHINAORG.CN),查看6月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新闻发布会的详细内容。现将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的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联系人:张文东  谢立群

联系电话:010-52035000

电子邮件:gov@chinagov.cn

网站名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网

英文网址:WWW.CHINAGOV.CN

 

 

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06年6月15日                             2006年6月15日

 

 

通用网址注册申请表

 

       

注册商

 

申请通用网址

 

URL指向(网站地址)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邮箱

 

域名管理联系人查询号

 

技术联系人查询号

 

承办人查询号

 

缴费联系人查询号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申请单位(公章):

 

 

 

 

              

 

与此通用网址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单位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