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2001年)

访问次数: 4842                        发布时间: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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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案件。

(四)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五)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

(六)依法受理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参与地方立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省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开展司法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一)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党组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和其他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组织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督查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的固定资产(房地产)、行政事务、财务、车辆、通讯等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工作。

(二)政治部

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审查、退休等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省人民法院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省人民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省人民法院系统评先创优活动;研究、制定全省人民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宣传教育处。

(三)立案庭

对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审查立案;依法审查管辖争议案件;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和死刑复核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依法办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和死刑复核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六)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和死刑复核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的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劳动争议、人身权利等纠纷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案件,以房地产为标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

(十一)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赔偿案件审判工作。

(十二)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三)执行庭(执行局)

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律规定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执行局内设综合处、协调处、执行处,均为副处级。

(十四)研究室

负责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宏观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办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会务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办理由研究室批转的有关文件;参与地方立法活动;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收集信息资料;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少年法庭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研究室工作。

(十五)法警总队

负责指导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等警务工作;组织、参与执行死刑,配合执行庭执行有关事项;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保卫、消防、法庭警卫、被告人看管押解、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

(十六)技术室

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技术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协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人民法院的装备和诉讼费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规范性管理文件;负责全省人民法院的武器、警械、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诉讼费的收缴、管理,指导、监督全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审计、管理等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