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访问次数: 4739                        发布时间: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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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综合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水利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拟订全省和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省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省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七)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八)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河流湖泊、河口、岸线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有关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规定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统计、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水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工作;承担全省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及跨市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

拟订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承办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

(四)水资源处(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审核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水量水质监测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基本建设处。

贯彻实施水利基本建设的法规政策和质量标准;按规定承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水利管理处。

指导全省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及岸线、大中型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与保护;指导全省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岸线及滩涂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防洪论证工作;承担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

(七)农村水利处。

组织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水土保持处。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和监督实施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

(九)财务处。

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承担省级水利资金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十)科技处。

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和科技交流工作;承担水利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全省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省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汛(旱)情预警和水旱灾情发布;协调指导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以及行蓄洪区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水利厅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