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访问次数: 3930                        发布时间: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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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根据省政府授权监管相关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参与指导所监管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使用。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委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工作;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承担机关法律事务。

(三)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四)业绩考核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资本经营预算处。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关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进行预算管理。

(六)企业分配处。

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拟订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七)产权管理局。

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八)企业改革重组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

(九)企业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处。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人选;指导所监管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办法;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宣传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有关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三)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有关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外事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按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核管理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监察厅派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与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合署办公  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单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