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

访问次数: 4540        作者: 综合处        信息来源: 综合处        发布时间: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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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八年七月十日

 

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财政部。
  (六)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中央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编制国债余额限额计划,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的国际财经组织,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部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司(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三)条法司。
  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四)税政司。
  研究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涉外税收谈判和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的有关工作;拟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五)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拟订关税谈判方案,承担有关关税谈判工作;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预算司。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中央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中央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七)国库司。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订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政府内债制度,管理国债发行、兑付;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国防司。
  承担军队、武警、军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行政政法司。
  承担行政、政法、外交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因公出国常驻人员和驻港澳机构人员生活待遇标准;管理援外经费,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的有关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教科文司。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中央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司。
  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中央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铁道、邮政、烟草等国有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权益;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二)农业司。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按规定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十三)社会保障司。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中央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企业司。
  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五)金融司。
  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承担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承担有关国际多边和双边财经合作事宜;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中国理事和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七)对外财经交流办公室。
  承担国务院交办的与有关国家政府开展财经对话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及对话方案,承办有关协调、联络和磋商工作。
  (十八)会计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拟订并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九)监督检查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工作。
  (二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十一)人事教育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有关管理工作。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承办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财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68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4名(含部长助理3名、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二)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提出税收立法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除外)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四)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城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编制共1000名。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