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编办〔2005]132号
各市、县(区)编办,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意见》(皖编办[2005]123号)和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督查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做好2005年全省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督促检查各市、省直各单位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2、查处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问题。
3、督促检查“三定”方案(规定)的落实情况。
4、督促检查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控制情况,确保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增加。
5、督促检查各市编办机构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和机构编制统计、调研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各市和部分县(市、区)机构编制平台数据及相关资料。
6、督促检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7、督促检查各市编办自身建设情况。
二、督查方法
1、督查采取实地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问、查阅有关发文和资料等多种方法。
2、督查组要及时向被督查单位负责人或市编委、编办负责人通报督查情况。
3、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督查单位发出《督查意见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约期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1、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督查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勇于坚持真理,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尽职尽责,切实做好督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2、各督查组要将督查情况及时向省编委会议或编委领导汇报。省编办综合处(督查室)要根据督查情况及时编发《督查简报》。
3、省编办将根据督查结果,对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将要求其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组织领导
督查工作由省编办统一组织,办领导带队,组成若干组,从省编办各处(局)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会同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同进行。每组督查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五、时间安排
自2005年8月至2005年12月。
督查工作的相关事宜由省编办综合处(督查室)负责联系。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