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意见

访问次数: 6808        作者: 督查处        信息来源: 督查处        发布时间:200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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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编办〔2005]123号

各市、县(区)编办,省直各单位:

    为了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控制机构编制增加,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办有关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的精神和省编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是保证机构编制管理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决策和任务的落实,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2、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职责。督查工作做得怎样,成效如何,是衡量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和工作作风的重要方面。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将督查工作放到机构编制管理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防止重部署、重审批,轻监督、轻检查的倾向。

    二、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

    3、建立专门机构,是开展督查工作的组织保证。按照中央编办的要求,切实加强督查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加挂牌子。各地要从督查任务需要出发,确定编制、配备人员,建立督查队伍,确保督查工作有效开展。

    4、机构编制督查是一项联动性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主动与组织、人事、监察、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全方位督查的机制,以提高督查工作的整体功效。机构编制部门机关内部各单位要结合业务参与督查,形成共同抓督查、促落实的合力,切实有效地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的非正常增长。

    5、为保证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都要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建设,明确督查具体责任,科学制定督查计划,灵活选择督查方式,及时公布和通报督查结果。防止督查工作走过场,不落实。

三、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6、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范围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列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单位。

    7、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重点是: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对上级党委、政府批准的重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和对机构限额、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等。

    四、督查的依据和措施

    8、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同级编委会或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除机构编制部门外,上级业务部门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9、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是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的重要形式,也是机构编制督查的重要措施。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规定,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10、各市、县(市、区)和省直各单位都要重视机构编制人员数据库建设,及时更新数据,确保数据库中的信息准确可靠。督查工作一律以数据库的信息为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已经建立的要继续完善,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

    11、各地不得在省下达的党政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系统专项编制外,自行增加编制;确需增加的,必须上报省编办审核,再由省编办按程序报省编委会或中央编办审批。

    12、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在作好重大事项跟踪督查的同时,每年年末对管辖范围内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并将调研、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

    13、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县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的督查工作,并对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各级编办主任是督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五、严格查处违规违纪事件

 14、对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增加人员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超编进人以及弄虚作假的,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责令违规单位限期纠正,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5、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加强监管。对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实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对有关部门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物资、项目等权力以及评比、达标等手段干预机构编制确定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16、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机构编制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对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批机构和编制,致使超过控制总量又不纠正不报告的,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予以纠正或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参与弄虚作假的人员,不论情节轻重,不得继续留在机构编制部门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视情予以处理。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