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负责驰名商标的审核申报工作;依法保护有关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省工商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档案、信息、统计、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宣传和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治部。
承办机关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班子及相当级别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系统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装备处。
拟订机关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财务预决算;负责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五)公平交易局(直销监督管理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八)市场规范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经纪人及经纪活动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九)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合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有关工作。
(十)企业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登记管理法规的案件。
(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民营企业协会工作。
(十二)外资企业注册处。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十三)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