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访问次数: 11787                        发布时间:2008-07-08

[字体: ]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编办〔200726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协商一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 徽 省 卫 生 厅

 

 

安徽 省 财 政 厅         安徽 省 民 政 厅

 

                  2007年2月28


 

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67号),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合理配置城市社区卫生资源,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和运行效率,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机构整合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三)精干高效原则。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最基本的需要。

(四)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搞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和建设。

二、机构设置

各地要按照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原则上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所辖居民在3万名以下的街道办事处可不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毗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辖居民在10万名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增设卫生服务站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保留医院和和街道卫生院的牌子;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或其他医院,可按本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延伸到社区举办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或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通过现有一级、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设立以及由其他医院延伸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隶属关系不变,但人事、业务、财务要单独管理;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投资主体确定主管部门。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上均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导。非卫生部门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上接受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

三、职能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做好预防接种、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教育以及重大传染病预防及其他传染病和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防治等社区预防工作。

(二)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适合社区服务的妇幼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社区保健工作。

(三)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以及转诊服务等社区基本医疗工作。

(四)做好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社区康复工作。

(五)开展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宣传等社区健康教育活动。

(六)在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四、核编标准

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万名以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生、1名公共卫生医师;服务人口在5-10万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1-2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服务人口在10万名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标准还可适当降低。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的社区疾控、社区妇幼保健、社区计生服务等职能情况,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综合性医院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人员编制。按照核编标准,调剂后仍不能满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最基本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新增部分编制。

五、经费保障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政补助。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政府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区级(含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以下简称“区级”)财政、卫生部门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核定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六、机构编制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对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实行标准管理、宏观指导和总量控制;市(含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方案的审核、报批。各市(含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不得突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和总量,不得在总量外增设机构、增加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全员聘用制。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所需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受聘全科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七、组织实施

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分三步组织实施:

(一)方案报批。市(含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卫生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统计测算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提出审核意见,经市编委审批同意后下达,并报省编办备案。

凡涉及新增机构编制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省编委审批。

(二)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方案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总结完善。各市、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任务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和完善工作,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