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离退休人员相关费用提留问题的意见

访问次数: 3320                        发布时间: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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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编办〔200619 

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5]26号),现就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离退休(含提前退休,下同)人员相关费用提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提留问题

(一)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原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标准,可按年人均4000元、每人15年计提,由单位集中提留、逐年发放。

  (二)财政供给(包括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原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按上述标准一次性从原单位净资产中提留。对国有资产不足提留或资产评估后为负数的,由省财政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按上述标准一次性从原单位净资产中提留。

(三)原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提留后,由转企改制前的主管部门设专户监督管理,转企改制单位负责具体发放。

  二、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提留问题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实行提前退休政策所需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按照不额外增加社保和财政资金支出负担的原则处理。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单位所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划拨补助,或由省财政从省属经营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单位和个人未能一次性缴清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不得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关于原离退休人员的增资经费提留问题                        

    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额发放,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按照接收时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差额部分由省财政按原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在企业参保时划入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有正常事业费差额补助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按照接收时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以后不再增加,与原待遇的差额由原单位支付(其中财政承担的部分,由财政按原经费标准和渠道划拨到单位;单位承担的部分,从原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按人均12万元提留费用中支付)。

    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此类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在转企改制时,从国有资产变现中按人均23万元提留费用中负责支付。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