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省级财政统发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访问次数: 6138                        发布时间:200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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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81629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证2009年省级财政统发工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因未满85周岁的离休人员高龄补贴及护理费和公、检、 法、司系统等单位人民警察岗位值勤津贴,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确认或逐月考核,从2009年元月起,上述项目不再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由单位按政策规定审核后自行发放。

    2、新批准的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和新成立的行政单位,依据“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完成公务员登记,人员定职定岗和工资套改后,从2009年元月起工资纳入财政统发,年度中间原则上不接收新单位进入统发工资。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将对新进统发单位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由于目前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行财政统发工资条件尚不成熟,为避免引起新的矛盾,从2009年元月起省社科院、省农科院的工资不再由财政统发,改由单位自行发放,工资管理按人事部门的要求,纳入省直事业单位工资数据库管理。

请有关单位人事(劳资)、财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并就上述有关事项向职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更新上报2009年元月份统发工资数据。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