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中机关和事业单位登记资料提供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2849                        发布时间: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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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编办〔2008255

  

各市、县(区、市)编办:

现将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中机关和事业单位登记资料提供工作的通知》(编综函字〔200822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编办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登记资料提供工作。

 

 

20081215

 

 

 附件:

编综函字〔2008221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中

机关和事业单位登记资料提供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做好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登记资料的提供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在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和查找认定阶段,各地编办提供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中所带的部门交换码是本级编办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唯一标识。统计部门进行地毯式清查后,将把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查找核对结果按照编办提供的部门交换码一一对应地反馈给各地编办,各地编办可利用机构编制统计软件自动接收统计部门提供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11项基本信息。各地编办向统计部门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时,部门交换码为必填码。

根据《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12号)的要求,各地编办凡已经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了20086月底以前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登记资料,但未同时提供这些单位的部门交换码的,请使用机构编制统计软件自动生成这些单位的部门交换码,于20081215日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重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含有关部门交换码的上述单位的登记资料。

请各地编办于200919日前,在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20087月至12月的含有部门交换码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各地编办在具体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央编办综合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5130362)。

 

附:《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12号)

 

 

 

 

200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