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意见

访问次数: 2222                        发布时间:20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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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促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84,省编办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通知》。

《通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区统筹的市和各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乡镇采取派驻人员方式承担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业务。《通知》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所需人员,要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实行聘用制,按规定公开选聘。受聘人员必须保证素质、适应工作需要并符合卫生部门确定的资格条件。《通知》强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本着方便群众、适应需要、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严格核定编制,不得超编进人。

我省自2003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已于2008年实现了“全省覆盖”,参合农民达4500多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成为我省最大的民生工程。《通知》的出台,将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这项最大的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对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