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编办负责人就《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访问次数: 5937                        发布时间:200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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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编办[2007]26号)正式出台。日前,省编办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我省制定出台《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有何意义?

答:《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是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配备的一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办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和谐有序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城市现有卫生资源、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出台《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是贯彻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和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2006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224,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提出了“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为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20068月,中央编办会同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2006823由谢广祥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了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研究确定,由省编办牵头组织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专项调研,并起草相关文件。

其次,出台《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是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城市现有卫生资源,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是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城市现有卫生资源、满足居民多层次健康需要,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最佳途径。我省多年来十分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别是2005年以后,省政府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省政府卫生目标任务重点之一,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有了较快发展。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如盲目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城市现有卫生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社区卫生服务理念缺乏,“六位一体”的功能不能实现,特别是健康教育、康复、慢性病管理、妇幼保健等公共服务急需加强;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不平衡,合肥、马鞍山、铜陵、芜湖等市发展迅速,其他市发展较慢,同时全省总体水平与全国多数省、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等。所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而制定规范化、科学化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对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合理配置城市卫生资源、促进均衡发展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再次,出台《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是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建设的需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适应社区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发展起来的,如何管理对于机构编制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生事物。由于全省没有统一规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经费难以得到保障,进而导致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群众的需要。为此,必须通过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切实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服务质量。

    问:《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是如何形成的。

根据2006823召开的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省编办立即组织开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其间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书面调查,全面摸清我省现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情况,做好拟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工作预案。二是在书面调查的基础上,拟写了《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初稿,并初步征求了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实地调研。省编办会同省卫生厅等部门赴合肥、安庆两市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专项调研,通过听取汇报、座谈讨论、查看资料、实地考查、典型解剖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市领导同志和编制、卫生、财政、民政部门及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意见。四是修改完善。我们在调研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实施办法》,并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再次发各市征求意见,各市编办会同当地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根据修改意见,我办又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和修改。所以该《意见》是在反复调研修改、汇集各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符合我省实际。

    问: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根据《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4个原则:

1、公益性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2、机构整合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3、精干高效原则。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最基本的需要。

4、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搞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和建设。

问: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各地要按照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原则上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所辖居民在3万名以下的街道办事处可不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毗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辖居民在10万名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增设卫生服务站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保留医院和和街道卫生院的牌子;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或其他医院,可按本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延伸到社区举办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或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问: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哪些服务职能?

答:根据《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能是:

(一)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做好预防接种、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教育以及重大传染病预防及其他传染病和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防治等社区预防工作。

(二)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适合社区服务的妇幼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社区保健工作。

(三)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以及转诊服务等社区基本医疗工作。

(四)做好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社区康复工作。

(五)开展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宣传等社区健康教育活动。

(六)在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问: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按什么标准配备?

答:根据《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万名以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生、1名公共卫生医师;服务人口在5-10万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1-2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服务人口在10万名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标准还可适当降低。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的社区疾控、社区妇幼保健、社区计生服务等职能情况,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综合性医院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人员编制。按照核编标准,调剂后仍不能满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最基本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新增部分编制。

问: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保障是如何确定的?

答: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政补助。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政府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区级(含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以下简称“区级”)财政、卫生部门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核定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问: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如何进行管理?

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对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实行标准管理、宏观指导和总量控制;市(含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方案的审核、报批。各市(含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不得突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和总量,不得在总量外增设机构、增加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全员聘用制。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所需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受聘全科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问:《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如何组织实施?

答: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分三步组织实施:

(一)方案报批。市(含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卫生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统计测算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提出审核意见,经市编委审批同意后下达,并报省编办备案。

凡涉及新增机构编制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省编委审批。

(二)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方案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总结完善。各市、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任务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和完善工作,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