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访问次数: 8094                        发布时间: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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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编办〔200616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5]26号),现就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养老金承接与管理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从批准转企改制次月起,应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从改为企业次月起,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参保所在地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实行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当地社保机构统一按国务院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原来的个人缴费可并入转企改制后建立的个人帐户。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含按照皖办发[2005]26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下同)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定;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政府皖政办[2004]57号文件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其原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和政策,按省政府皖政办[2004]5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基本养老金结算和管理。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按规定提留并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等资金,在参保时应全部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转企改制次月至参保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由单位代为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省财政厅核批后与单位办理结算。

4、基本养老金发放与承接。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在转企后30日内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其他管理工作,在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单位负责。

二、基本医疗保险承接与管理

1、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退休人员,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转企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单位按当地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后,其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转企改制单位原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中,劳动模范(省部级以上)以及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可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计提医疗保险专项经费,由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建立医保专项基金,用于支付上述人员按规定应由原单位补助部分的医疗费用。具体医疗费补助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

离休干部和革命伤残军人(二等乙级以上)的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关系衔接与管理

1、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截至20051231,其转企改制前的原在编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调档复核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抄送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

2、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根据皖办发[2005]26号文件有关规定,原单位解除与职工的聘用(劳动)关系,并按职工的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补贴)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的原有身份不再保留。

3、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妥善安置原单位的全部职工,除职工提出自谋职业外,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辞退原单位职工,并依法与留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短于3年。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 省 人 事 厅           安徽 省 财 政 厅

 

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