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

访问次数: 7810                        发布时间: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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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办发[2005]26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省直单位实际,现就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和资源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公正透明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转企改制的范围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主要包括: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以接待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工程建设(维修)、产品设计、技术服务、物资供应、工交环卫等服务机构;剧场、会展中心、展览馆、旅行社等经营性机构;农场、园艺场、养殖场、林场等经营型机构;各类俱乐部、新闻出版、发行等文化产业经营机构;其他需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

三、转企改制的形式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所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情况和特点,选择与其相适应的转企改制形式。

(一)先售后股。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以净资产计价出售给单位职工。在职工购买存量资产的同时,鼓励职工自愿增资入股。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作增量投入。对净资产额较大,职工难以一次性认购的,可采取分期付款和买、租、股结合的办法。对本单位职工不能全额认购的,允许出售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

(二)兼并重组。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或由主管部门与兼并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法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实行整体式兼并。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三)停业破产。对无力正常运转且难以实行重组的单位,采取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停业注销的办法,实施自行解体。对严重亏损、债务沉重和无力清偿的单位,可参照企业破产办法进行破产清算。

除以上三种主要形式外,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组建集团、合资(合作)等其他形式实施转企改制。

四、转企改制的程序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总体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编办审批。其中,转企改制方案实施中涉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和财务变动的,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报有省政府审批后执行;涉及其他各项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按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后执行。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在具体实施转企改制工作中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拟定改革方案;

(二)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转企改制方案;

(三)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方案并报省编办审批;

(四)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五)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核批手续;

(六)办理职工劳动工资关系和社保关系转换手续;

(七) 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配套政策

1、实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对现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应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理),其处置和管理参照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从宽从优执行。对转企单位在本次改制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

2、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需要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暂予保留,但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32号)有关规定办理。

3、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允许其国有股权全部或部分出让;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股价;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零价出售。

4、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73号),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照职工的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对重新聘用人员,经被聘用职工本人同意,可将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后企业的个人股份。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历年欠发工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安置富余职工。如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仍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对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办理各种手续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

5、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纳入本地社会保障体系。有关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及离退休人员待遇计发、调整问题,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6、对经省编办批准实行改企转制的事业单位,截至20051231,其改企前的原在编在职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调档复核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实行提前退休政策所需资金,按照“不额外增加社保和财政资金支出负担”的原则处理。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单位所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划拨补助或由省财政从省属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调剂解决。

(七)转企后参加工作和调入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缴纳和发放按企业办法执行。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均按企业的规定执行,并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组织实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意识,积极推进转企改制工作。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改革的主要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落实,及时协调解决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省直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编办负责。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推进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要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强化督促检查,确保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3、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确保职工的利益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思想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纪律,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生产经营不停,国有资产不流失。对于违反转企改制工作纪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分两批进行,首批于2006年底前完成,第二批2007年完成。转企改制单位具体分批名单由省编办另行通知。

本意见由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