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访问次数: 5852                        发布时间:2009-12-02

[字体: ]

皖政〔200912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32个县(市、区)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范围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惠。

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改革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改革试点范围:包括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1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改革后,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取消以药补医,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试点过渡期间,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条件,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统一招标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管理。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

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非试点县(市、区)待改革全面推开后再实施。绩效工资起点时间都从2009101开始执行。

三、实施步骤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明确任务,定编设岗。根据《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附件5),试点县(市、区)编制、人事、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附件2)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定岗竞聘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6),对在编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退休、实行3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流人员的安置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安置到位。

(四)绩效考核,落实补助。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取消加价。试点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试点过渡期间,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招标确定本区域配送企业,负责将省招标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试点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而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简而明之,不厌其烦,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及各项试点方案等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安徽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

名单

2 .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3. 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4. 安徽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5.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

6.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7.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

8.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办法

9.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点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