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编制核定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访问次数: 1996                        发布时间:20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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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编办〔2009167

各市、试点县(市、区)编办: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和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及编制核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编制系统建立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编制核定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政策。联络员要积极发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联系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做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编制核定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报送信息。联络员要及时掌握、收集、整理和报送本地区有关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试点工作和编制核定相关信息。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次将本地区改革情况报告省编办(事业机构编制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报送方式可以书面传真,也可以电话口头汇报,省编办将安排专人接受信息报送并做好记录(联系电话和传真:05512601642E-mail:syc@ahsrst.cn)

(三)反馈情况。及时跟踪把握本地区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了解掌握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重点分析并及时反馈编制核定、新体制机制运行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二、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联络员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信息收集和报送的及时、准确,真正成为省编办掌握情况的有效渠道、正确决策的有力支撑。

(二)加强学习。联络员要结合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际,不断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特别是核编政策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的学习领会,着力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的能力,成为改革政策的执行者和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三)协调配合。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众多部门和单位,涉及基层医护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机构编制部门在改革的推进中地位重要,联络员要切实发挥作用,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上传下达,确保改革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 严格要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一项民生工程,联络员作为改革政策宣传者、解读者,要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格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

 

附: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编制核定工作联络员表

 

 

 

                                                               2009年12月14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