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访问次数: 7898                        发布时间:20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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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办发〔20106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宿州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223

 

 

 

宿州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和《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直党政群机关是指市委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工作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团体机关;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规定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的用于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本市所辖县、区的编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对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除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党政群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机构编制管理作出规定,不得干预下级党政群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党政群机关与本机关对口设置机构、配备编制。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编制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方式。市级有关编制管理事宜,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个机构管理,一家下文审批。

第六条 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提出市级各党政群机关的编制数额,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对市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

第八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在该机构的设置方案中一并明确。

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编制的,由市直党政群机关提出申请,事业单位还需报其主管部门同意,专题写出书面请示,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市编委批准下达。

第三章 编制使用

第九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任、转任、聘任工作人员前,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编制审核;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该机构的编制限额、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核编申请。空编单位使用编制,应经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后,向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写出编制审核申请。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该单位编制情况进行审核后,核发《编制审核通知单》。

(二)用人申请。用人单位持《编制审核通知单》,向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人申请。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用人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有关表格上签署意见。

(三)编制审批。根据审核情况,用人单位将《编制审核通知单》和相关表格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一支笔”审批。

(四)办理。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审核通知单》(事业单位还应持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到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进人手续后,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向用人单位发出《入编通知书》。属财政供给单位,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县处级干部调整,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准文件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入编手续,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向用人单位发出《入编通知书》。

对于同一财政供给渠道下的人员流动,由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后,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向用人单位发出《入编通知书》。

 

第四章 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批准进人相关业务时,须凭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发出的《编制审核通知单》,按本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招录公务员、学生就业、调动人员、任免干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户籍管理等事宜。

(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安置营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时,应按照当年安置政策和市直各单位编制余缺情况,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统一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审批后发放《编制审核通知单》,然后按规定办理入编手续。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和核拨经费时,应严格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和经费供给形式为依据。新增人员必须凭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抄送的《入编通知书》核拨工资和经费。

第十一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提拔、任用(聘用)干部,须在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范围内进行。

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批准(备案)用人单位的任免申请时,应先征求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意见,确保在领导职数范围内予以任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机构编制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的,按监察部、中央编办颁布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纪委办公厅、中央编办颁布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