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机关在编制内聘用工勤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访问次数: 6051                        发布时间: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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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编办〔201033

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省直机关在编制内聘用工勤人员工作,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机关工勤人员使用行政编制管理的通知》(皖编办[2009]157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今年起,省编办对省直机关各单位在行政编制内聘用工勤人员(非本单位正式职工身份)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省财政厅根据省编办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实有人员数,按照省级预算供给政策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二、今年省直机关在行政编制内聘用工勤人员,须在430日前持单位公函、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职位数批复及本单位聘用人员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到省编办办理相关审核手续。从2011年起,省直各单位在编制内新聘、续聘工勤人员,须在每年4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省编办。单位解聘工勤人员,须在解除聘用合同的下月,持相关材料到省编办办理手续。

三、省直各单位要加强在编制内工勤人员的管理,不得超限额配备工勤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吃“空饷”,违反机构编制和财经工作纪律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聘用工勤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联 系 人:高亚非          联系电话:2602766

 

 

                                2010年4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