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编办〔2009〕157号
省直各单位:
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节约行政成本,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现就省直机关工勤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和节编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工勤人员比例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执行。今后,省直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内聘用工勤人员(不属于本单位正式职工身份)。
二、凡经省编办核准确在编制内聘用的工勤人员,省财政厅按省级预算供给政策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三、省直机关行政编制有节余的,省财政厅按省级预算供给政策给予一定奖励。
省直各单位要加强机关工勤人员编制管理,不得超限额配备工勤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吃“空饷”。违反机构编制和财经工作纪律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制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