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社会建设,该县出台《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配备购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以全县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乡镇政府的机构编制情况为依据,加强公务用车配备和购置管理。该《办法》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公务用车,具有法人资格的股级事业单位一律不配公务用车。但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城市管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专项业务用车除外,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紧配置。同时规定,需要添置、更新车辆的单位,必须提供单位编制情况及在岗领导职数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无为县编办 徐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