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三定”规定(2009年)

访问次数: 5574                        发布时间:201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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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97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安徽 省 司 法 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审批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有关公证事务。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指导、管理全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管理厅属单位。

(十一)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学专业社团工作和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0个内设机构和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政治部: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组织调查研究工作,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制定厅机关行政管理制度,负责厅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及报告的起草和审核;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技术网络和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事务;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保密、档案、接待、信访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审核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全省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学专业社团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承担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律师管理处。

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负责全省律师管理工作和律师事务所的核准、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工作;负责律师资格的管理工作;承担全省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

(五)公证管理处。

指导、监督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负责全省公证机构的审批、公证员任免的审核和申报、公证员执业证的颁发;监督管理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

(六)国家司法考试处。

监督检查全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申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对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管理;指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实习工作;负责国家司法考试文书资料及档案管理;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学教育工作。

(七)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规划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全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八)基层工作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九)司法鉴定管理处。

拟订全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负责对违反执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司法鉴定技术研发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等工作。

(十)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和省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

(十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布局和规划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劳教场所、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劳教工作干警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政治部(下设人事警务处和组织教育处)。

人事警务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办法,协助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务管理、警衔评授工作;负责厅属单位和全省律师、公证员的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公务员管理和人事工作。

组织教育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司法部、省委组织部、省直工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干部调学任务。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的党群工作。

省监察厅派驻省司法厅监察室与省司法厅纪委合署办公  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单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指导管理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二)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所属省南湖劳动教养管理所等6个省直劳教单位共核定行政编制1310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