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通知(节选)

访问次数: 3215                        发布时间: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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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

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中央对全国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推进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全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研究拟订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拟订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全国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3、管理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4、审核党中央、国务院机关的机构设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厅局级机构的设置及领导职数,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我国驻外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5、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厅局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省以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6、审批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司局级以上领导职数总额,必要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7、审批地方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及分配方案。

  8、审批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指导并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9、监督检查各级机关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10、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与机构编制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中发[19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