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制定行政表彰奖励新规 集中审核杜绝重复奖励

访问次数: 2353                        发布时间: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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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通过进一步规范做好行政表彰工作意见,规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必须具备5项条件,并建立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制度,减少职能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表彰奖励,着力解决奖励面积过大、奖金和规格偏高、申报项目繁杂、申报数量大幅度增加等问题。

  该意见规定,凡以安徽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5项条件:国务院或省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省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国务院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省政府比照进行的;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国家、省重点工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重大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省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安徽省制订的新规则与过去政策相比变化明显:一是建立行政表彰奖励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表彰奖励项目审核联席会议,集中审核,共同把关,减少职能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限,按批次报省政府批准,今后省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表彰奖励项目。二是规范省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形成具有安徽省特色的一种激励形式。不具备表彰奖励条件、成绩突出确需省政府表扬的,可以通报表扬,但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三是明确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事迹的集体和个人,上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已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省政府或有关部门与相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按目标考核结果实施奖励的,不再表彰奖励。(李光明)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