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政府机构改革彰显6大特色

访问次数: 2236                        发布时间: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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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20103月召开区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全面实施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7月底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并体现出较明显特色,其主要是:

一、体现大部门制要求

本次区政府机构改革,区政府工作部门设置25个(含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分设为办事机构、组成部门和直属行政机构。

我区积极探索大部门体制,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整合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体育等4个机构,设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现出大文化特色;

整合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机构,设立农业委员会,体现了大农业特色;

此外,整合了人事、劳动部门,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优化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综合交通运输等机构体制。

二、突出黄山、太平湖资源保护职能

将区环境保护局由原建设委员会挂牌机构调整设置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环境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管的职责。

此外,明确了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的分工责任。区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区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监控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明确了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区水利局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公安局、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三)注重理顺部门间职责关系

坚持“四个分开”原则,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本次政府机构改革,各部门职能调整计111项,其中:取消(下放、转移)职能24项,部门间划入、划出的职能26项,增加的行政职能10项,加强的行政职能36项,明确牵头主办和协办关系的行政职能8项,其他调整7项。

对我区实际工作中已出现交叉的职责,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明确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几个部门负责的,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通过清理和改革,对涉及全区22个部门8个方面职责交叉的工作,明确了牵头主办和协办关系,确定了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四)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

实行主体机构与挂牌机构一套内设机构的管理机制,坚持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全区除教育、卫生部门保留单独内设计划财务科外,其余部门不单独设立财务科;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业委员会、区国土资源局设置政策法规科、公安分局设置法制室外,其余部门均不单独设立政策法规科或法制科,其工作职责列入办公室。

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各部门内设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加强业务科室,着力压缩自身管理和服务机构,全区部门内设机构平均数明显减少。

(五)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精简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

本次政府机构改革,我区对全区党政机关的人员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根据各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情况,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提请区编委会议研究通过了《黄山区区直机关人员编制核定意见》,通过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文件核定到位,对各部门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主体机构与挂牌机构一套“三定”规定的管理机制。

此外,大力精简部门领导职数,全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由96名精简为78名,减少领导职数18名。

(六)落实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再清理,将机关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由事业单位承担,对职能已经弱化或者丧失的事业单位提出撤销建议,对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了进行整合。

为稳步推进改革工作,区纪委印发了《有关严明黄山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对改革期间机构编制管理、干部人事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区档案管理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区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的通知》,指导各部门档案移交、管理工作。区编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区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的通知》(黄编〔20104号),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组织制定各部门“三定规定”。区编办还印发了《关于抓紧落实区政府机构改革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要求各部门按照新的机构设置启用印章、挂牌运作,指导人员关系划转具体工作,部署事业单位清理工作。

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档案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就资产和人员管理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妥善处理人员编制划转、资产划转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归属问题,及时办理涉及人员划转部门的人员核编手续,确保机构改革工作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人员及时到位。(黄山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