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池州市修订并出台了《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池办发[2010]16号)。《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对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编制使用、办事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与中央、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相配套、相衔接。《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实际,对2003年出台的《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二是明确了机构设置和调整的审批程序。《办法》规定“市直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市直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需经市委、市政府审议,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市直机关和副处以上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报市编制委员会审批”。
三是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和审批程序。《办法》对市直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干部配偶的工作调动、转业军官及转业军官家属的政策性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编制前置审核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管理等工作。《办法》规定,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明确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办法》还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池州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