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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直有关单位提出关于人员编制核定的申请报省编办。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告知其补正,经告知仍然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对不受理的问题,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3、对于受理的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4、根据有关规定应由省编办办公会、省编委会研究的事项,分别提交省编办办公会、省编委会研究。按规定需要提交省委常委会研究或报中央编委审批的,分别提交省委常委会研究和上报中央编委审批。
5、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精神,办理批复文件,并及时告知有关单位。
6、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可以向社会公布的机构设置情况,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