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政法处保密工作制度

访问次数: 6318                        发布时间: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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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政法处保密工作制度

 

为加强处室保密工作,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促进保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保密法和省委、省政府、编办关于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机构编制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属于工作秘密,必须严格保密:酝酿中的改革方案,提交省编委会议和省编办主任会议、省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等研究的议题;机关、事业单位档案资料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机构编制数据资料;事业单位登记档案;其它重要的机构编制材料。

二、保密纪律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于公文的标密、收发、传阅、管理等工作,要循章办事,不得马虎,必须确保公文安全。

(二)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

(三)注意内外有别,不准向亲友及其他人员泄露尚未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四)未经批准,个人不得存放涉密文件和资料,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给管理文件的人员登记保管。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私人信件中涉及秘密。

(六)未经批准,个人不得在报刊上发表涉及机构编制工作秘密的文章,讲话、作报告、对外活动,不得扩散党和国家的秘密。

(七)电话联系工作,不得涉及秘密。

(八)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涉密文件、材料锁入抽屉和文件柜内。

(九)不准随意复制翻印内部文件、材料。

(十)文件传阅要在规定的阅读范围内进行,不得任意扩大,要在规定的传阅时限内归还。

(十一)因工作需要借阅文件,必须填写《借阅文件登记》,用后及时归还。

三、文件资料的管理与保密

(一)省编委会议和省编办主任会议、省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记录等属于密级的,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和翻阅。

(二)密级文件要专夹送阅,不得横传。

(三)因工作需要摘抄秘密文件资料,要报经编办领导或处长批准,必须使用保密笔记本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四)阅读文件、传达指示,要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阅读文件一般在办公室,不准带到个人宿舍或公共场所。复印或翻印秘密文件或中央领导同志的内部讲话,要经过批准,逐份登记,注明复印件分发范围,按原件同样管理,并由处室负责收回,妥善处理。

(五)外出人员原则上不准携带绝密文件、材料,必须携带时应报经编办领导批准,坚持二人以上同行,携带时做到文件不离人。因公外出必须携带秘密文件时,经处长批准,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回编办后要及时清退。

(六)外单位人员查阅编办文件材料,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编办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七)密级文件、资料,必须存放在文件保险柜内。

(八)在市内领取密级文件,必须专人专车,及时领回。

(九)除按规定必须存档或清退的文件外,其余文件定期销毁。凡需要销毁的文件,必须进行鉴别登记造册,经综合处分管副处长批准后,在两人以上监督下销毁。销毁数量较大的,应由保密委送指定造纸厂销毁,严禁将秘密文件材料当废纸出售,复印、打印密级文件、材料的清样废页均应及时销毁。

四、计算机网络和涉密载体管理与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密工作要求

(一)处长在保密工作委员会指导下,抓好处室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的原则,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凡涉密人员均须签订保密协议书。处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处长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本处严格落实《关于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试行)》,对于泄密等行为,按编办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