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访问次数: 7348                        发布时间:20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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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20114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建立一级财政,20112015年省财政对集中区实行过渡期财政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划分

坚持“保证既得利益、范围清晰、便于征缴”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中区与属地市县财政收入的划分。在对集中区内现有税源情况(包括政府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及所涉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登记的基础上,201111以前在集中区内设立的企业,其提供的税收收入,继续作为原归属地市县财政收入,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缴入各级金库;201111日后在集中区内新设立的企业(包括原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后设立的企业),其提供的税收收入全部作为集中区收入,按现行体制规定,属于地方收入的,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对政府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按照税收收入划分原则处理,由省财政厅另行逐项明确收入归属。集中区内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全额作为集中区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支出划分

集中区享受市级人民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在集中区支出责任划分上,省统筹考虑集中区职责范围及与属地市县政府的关系。集中区支出划分为运转类支出和建设类支出,各类支出具体内容根据集中区管委会“三定”方案和管理体制确定。集中区内的社会管理事务,过渡期内,暂由属地市县政府负责。

三、体制形式

过渡期内,省财政对集中区不核定财政收支基数。集中区财政收入地方分成部分归集中区全额留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规定,省财政对集中区每年安排专项补助。除专项补助外,省财政每年对集中区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收入由集中区按规定统筹安排。

四、收入征管

税收收入由国税、地税部门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和征缴级次分别负责征管。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集中区分别单独设立征管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按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由集中区财政部门征管。

五、预算管理

省财政直接与集中区办理资金调度、指标下达、财政结算等事项。

省财政在预算报表、执行情况表、结算表、决算表等方面增加两个集中区,单独反映集中区的财政收支。在汇总编报财政预算、决算时,将集中区的财政收支并在省本级反映。

集中区财政每年编制本级预算、决算。

六、债务管理

集中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重大举债事项报省政府审批。集中区政府性债务收支,由集中区财政部门统一监管。

七、金库设立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在集中区单独设立金库,独立办理集中区财政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预算支出的拨付等。

八、优惠政策

集中区有关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规定的范围执行。集中区兑现所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所需支出,由集中区自行承担,省财政不另行安排资金。

九、项目申报

集中区可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厅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十、其它事项

(一)过渡期结束后,省财政根据集中区发展情况,核定集中区财政收支基数,实行规范的财政体制。

(二)集中区内新设立企业应分别在省级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三)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