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编办积极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访问次数: 1581                        发布时间:201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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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与2001年国务院公布修正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尤其是实施主体和行为名称不同。新《条例》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条例》叫房屋拆迁,新《条例》规定为房屋征收。这样,原先负责拆迁的机构性质及职能已无法适应新《条例》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新《条例》,规范我县房屋征收行为,顺利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精神,县编办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的规定及要求,深入进行研究,就组建从事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明确其职能和人员编制等相关事宜,提出了初步建议,提交县编委会研究,会议决定撤销原房地产管理局下设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拆迁事务所,组建霍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受住建局委托负责实施新《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确保原拆迁机构与全县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对接

目前,霍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机构设置、主要职能、人员编制等事宜,正在按程序、按规定予以明确,为确保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奠定了前提与基础。(霍山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