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将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范围向乡镇延伸

访问次数: 1292                        发布时间: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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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黄山区依法调整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域范围:

一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区城乡规划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行使的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实施范围,统一调整为城乡规划区;

二是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户外广告、灯饰设置审批管理等其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范围,调整为城市和镇规划区;

三是在我区省扩权强镇试点镇(汤口镇和耿城镇)和部分经济发达镇(甘棠镇、太平湖镇)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派出机构,在上述镇开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除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外)。

目前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范围调整过渡平稳,区有关部门开展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业务培训,相关执法人员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指导派出机构做好有关案件调查、取证等基础工作,确保区级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高效行使行政处罚权。(黄山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