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11] 15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滁政办[2011] 58号)的精神,近日,市编办会同市卫生局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滁食安委办[2011]22号),明确农委、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承担“瘦肉精”监管职责。(滁州市编办)
访问次数: 2188 发布时间:2011-08-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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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11] 15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滁政办[2011] 58号)的精神,近日,市编办会同市卫生局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滁食安委办[2011]22号),明确农委、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承担“瘦肉精”监管职责。(滁州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