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编制实名制主要是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载体,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为依托,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使用为主要手段,确保一个编制只能对应一名实有人员,一名实有人员只能对应一个编制,将静态的机构编制与动态的人员流动挂起钩,避免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干部等,实现现有机构、实有人员与按照规定批准的机构、编制的对应。按照中编办的部署,现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都建立起“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库”。但是,如何运用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更好地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机构编制系统需要研究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与不足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求每个人都对应一个明确的编制状态,即占用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经费是全额拨款还是差额补助抑或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是在编制内还是在编制外(超编),也就是实名到人。但实际工作中许多政策性的规定难以落实到位,主要表现为:
1、社会对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认知度不到位
长期以来,人们头脑中有一种概念:机构编制部门是管数的,组织人社部门才是管人的,认为单位编制有余编,编制部门不管调动人员(或新进人员)是否符合岗位结构要求、其年龄和专业等条件是否符合人员优化要求,编制部门都要给予办理审批、入编手续;单位人员调整和增减只上报给组织、人社部门,不主动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导致人员编制信息更新不及时,不能很好发挥机构编制的“龙头”作用。
2、人员调动后编制调整不及时。如某人由甲单位调往乙单位后,虽然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26号)规定,“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必须按规定在转办行政关系时一并转办工资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出现人员调至乙单位后,依旧在甲单位领工资占编的问题。
3、岗位调整和编制使用不合理。有相当部分单位存在人员随意调整、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人员混用现象。一种情况为公务员担任事业单位负责人,占用了原单位编制。《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规定:“对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委派、任命公务员身份人员在事业单位担任负责人的,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应当将行政等关系转到事业单位,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占用其所任职事业单位的编制”。但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主管部门为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便于各方面工作协调或没有合适人选,委派、任命公务员身份人员担任事业单位负责人。另一种情况为事业单位人员在机关担任了中层职务,而编制关系还在原事业单位。
4、超编使用干部解决不给力。主要是军转干部安置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形成了一些单位超编。在领导干部配备问题上,本应按照“定员、定编、定岗”的“三定”制度进行干部配置,但在实际工作中,当干部选拔需要与编制职数紧缺有矛盾时,组织部门极少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在少数地方、少数单位,出现领导干部多于一般干部的情况。因为是组织部门提名,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机构编制部门无能为力。
5、部门之间职责界定不明确。根据省、市县机构编制系统“三定”规定,本级编办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机构编制审核及人员调配中有关机构编制使用的前置审核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本级人社部门挠开编办,因为人社部门执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文件精神,人社部门自行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选调(聘)等相关事宜,形在了机构编制部门没有参与的尴尬境地。
二、思考与对策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创新,加强实名制管理,有利于科学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和社会管理资源,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新形势新环境,对编制部门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也为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提供了新契机,在传承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开拓创新,多措并举,增进效果。
1、依法治编,规范管理
编制工作经以前与人事在一起,不少人只知人事,不知编制是何事、何职责,为此,一要广辟渠道,广泛宣传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上级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依规开展编制工作的氛围,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转变。二要发挥好职能,严格执行“编外严禁进人,编内审批进人”的原则,对已经超编的单位,严格人员调控,人员只出不进,严禁出现新的超编,并督促制定消化超编人员的实施方案。三要运用好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计划决策和编内人员公示制度。
2、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涉及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为确保实名制信息真实、准确,首先要明确界定好各部门的职责和要求,避免部门之间相互争权争利的“越位”、“错位”现象,以及推过揽功,互相推诿的“缺位”和不作为行为。其次要加强沟通互给。机构编制部门应主动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兼顾各部门利益,制定出台切合实际和高效运转的管理制度。其三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包括组织、编办、人社部门共同参与的一整套包含申请、审核、批准、公示、办理、入编、退编、督查、处理、反馈等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图,让各部门按图“索骥”;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日常维护管理、更新机制,为确保信息数据及时更新,经常提示各单位注意人员信息变动更新;可建立网络管理协调机制,对人员变动信息,分别由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复核,编办审核后录入,实现人社、财政等部门共用一套数据,形成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核定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按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财政部门按编制和人员信息数据核拨经费的约束机制。
3、考核检查,强化监督
考核检查是提高领导同志重视度、落实实名制管理的保障。一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和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的范围,逐步扭转编制工作手腕软的现状,通过建立和完善编制工作考核检查机制,让各级领导干部动人调人时,首先征询编制部门意见,让组织人事工作归位于编制范畴之列。二是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会同纪委、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督查方案,定期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专项督查,对不按实名制落实编制人员的,采取相应的惩处办法,让编制实名制深入人心,自觉遵从。三是注意疏通举报渠道。发挥“12310”举报电话作用,制定完善受理举报电话管理办法,加大对实名制管理问题的举报查处力度,确保监督检查的经常化、制度化。四是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工作公开。将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推动机构编制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