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1〕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制定的《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多年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过程中,由于投入不足、超规模建设等多种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债开展建设或购置医疗设备,形成了一些历史负债。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以药补医”机制在基层的逐步根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了主要的偿债来源,债务问题已经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推进,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化解。为巩固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清理化解的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
三、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实行以县级为主,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认定。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全面摸清底数、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台账和债务数据库,经省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对债务进行锁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认定口径,由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使用情况界定,流动负债中实际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的纳入长期负债范围。
(三)先剥离后化解。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将核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作为各地政府债务,并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先后顺序,规范化债工作流程,逐步化解。同时,鼓励各地对已清理核实的债务先行化解,以加快化债进度。
(四)先承诺后补助。由省医改办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用2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为调动各地化债积极性,在中央财政支持下,省财政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地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行奖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及未按照年度进度要求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不予奖补或相应扣减奖补资金。
四、偿债资金来源
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是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我省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二)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四)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
(五)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
(六)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七)其他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资金。
在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过程中,各地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
省财政原则上以省审计、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长期负债为基数,根据各地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级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应在财政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偿债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支出的基数。
五、工作要求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投入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的要求,落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要研究制定详细的债务清理核实方案,从债务来源、资金使用等不同角度理清债务,严格区分长期债务和流动负债,搜集、固定形成长期债务的相关原始凭证,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在
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级政府报送的债务初审认定报告进行审核,并在
(三)明确主体,分类化解。在省审计、财政审核认定的基础上,省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在
(四)规范管理,积极兑付。一是实行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的管理,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各级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化债工作需要。二是实行直接支付。对于能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一律实行直接支付。三是实行销号制。按项目逐个清偿,清偿后销号,直至全部清偿完毕。四是积极制定稳妥的清偿计划。各地要根据债务情况和自身财力状况,制定积极可行的清偿计划,排定偿债时间表,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债务化解工作,并通过验收。
(五)统筹安排,分步推进。各县(市、区)审计、财政部门在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过程中,要对乡镇卫生院流动负债进行清理、分类、统计,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处理办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并及时制定有关政策、具体操作方案和奖补资金分配办法;卫生部门和各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清理化解债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积极做好债务清理自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审计及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核实,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监察部门负责处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化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各市要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切实担负起初审认定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化债资金,严格化债程序,建立制止新债的长效机制,确保清理化债工作稳定顺利实施。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地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债务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积极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度、健康、规范发展。
(三)规范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含药品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要及时缴入县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户或财政专户;严格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预算支出,不得批准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严禁将用于化债的资金挪作他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超收收入或业务收支结余,要按规定使用。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化债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前清后欠、边清边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奖补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除追回奖补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