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编委印发《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访问次数: 6496                        发布时间:2011-11-07

[字体: ]

进一步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省编办会同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在总结评估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编委领导同志同意,近日以省编委皖编〔201113号文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内容丰富、特色鲜明。一是坚持总量控制和分类核编。对在改革中被实践证明既符合我省实际,又能满足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政策措施,如总量控制、分类核编,以及统筹使用、结构管理等,《实施办法》仍然坚持,保持了新政策与老标准的政策连续性。二是探索构建动态调控机制。《实施办法》设定双向调控机制,即总量调控和总量内微调: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结合区划调整、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确定每35年省统一调整核定一次各地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总量;在未调整期间,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调节方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区域内进行微调,以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两个基本”服务的需求。三是促进和保障基本服务均等化。《实施办法》把外来务工人员多的经济发达地区,边远、山区、库区等服务半径过大的特殊地区作为集中调整和微调的重点来考虑,切实保障这些地区人民群众都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巩固和完善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构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