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8337                        发布时间: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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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编办登记函〔201113

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41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我省自20014月统一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已有10年之多。为了深入了解《条例》颁布实施后的执行效果,进一步总结《条例》的各项贯彻执行情况,推动《条例》的修订立法进程,促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更加法制化、科学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中央编办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近期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对贯彻执行《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鉴此并经省编办领导批准,决定开展全省《条例》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本地《条例》执行的基本情况,包括宣传贯彻、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配套性法规制定等情况。

(二)本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现状,包括符合登记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数、已登记管理数及登记率、应年检数及年检率、已实行网上登记管理数及覆盖率。

(三)对《条例》本身评价,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条例》总体评价如重要性、必要性;二是对《条例》具体评价,如《条例》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合法性、适用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

二、评估的方法和步骤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评估阶段。各市在接本通知后,在本市辖区内开展全面自查评估,总结情况,查摆问题,分析提出评估意见或建议。自查评估方法和步骤由各地自定。各市务于1130日前将自查评估书面材料径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人:张燕贝;联系电话及传真:0551-2603265

(二)分片查评阶段。全省分为3片,成立3个查评组,每市由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第一片: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第二片:合肥、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第三片: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分片查评从12月初依次实施。查评对象:市本级必查评,辖区内2个县(市、区)抽查评。查评主要采取座谈会、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等形式并如实填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执行情况评估分值表(附后)。

(三)评估总结阶段。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汇总平衡各地评估情况并报办领导批准,对各市进行分级评估,且适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特此通知

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执行情况评估分值表

  (请从左下角下载表格及说明)

 

                                   20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