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

访问次数: 6102                        发布时间:20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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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编办〔2011323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48号)精神,现就城镇集体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省财政厅依法对城镇集体企业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研究拟定促进城镇集体企业规范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县(市、区)城镇集体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加以明确。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的有关工作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执行。

  

 

20111130

 

 

 

 

  

 

 

 

  主题词政府  职责分工  意见

抄:各市、县编办。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2印发

                                    共印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