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我市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近日,合肥市依据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市直机关及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工作创先争优百分制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考核范围确定为市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区编办。坚持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市直各部门及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各部门职责履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机构编制的动态调整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升机构编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为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办法》按照机构编制制度建设情况、职责履行情况、机构编制综合管理情况、实名制管理及事业单位管理情况等类别将考核内容细化成具体内容。其中,市直部门为10项:学习及管理制度建设、调研信息宣传、职责调整落实情况、职责配置运行情况、执行“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为11项:学习及管理制度建设、调研信息宣传、职责调整落实情况、职责配置运行情况、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落实情况、编制和领导职数控制、机构管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统计、事业单位登记。
《办法》规定,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听、看、访”等方式进行,即听取单位情况说明,实地查看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多层次、多角度对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验证。考核情况将提请市委常委会、市编委会研究。同时,考核结果也将作为我市机构编制工作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评结果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合肥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