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机构编制处效能建设,明确工作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省编办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政府机构编制处具体工作岗位及其岗位责任,根据“三定”规定和处室实际情况确定。
2、设置工作岗位标识牌,标识工作人员岗位具体工作部门、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4、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5、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
1、有关单位和个人到政府机构编制处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2、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3、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4、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
5、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
6、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
1、坚持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原则,树立服务观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2、采取网站信息公布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处室的具体职能状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3、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4、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5、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得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6、每半年对本处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7、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办文办事限时制
1、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有关人员应及时送处领导批办,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于不属于本处职权范围的,承办人在报告处领导同意后,应及时退回交办处室或单位并说明理由。
2、对文中涉及需要与其他处室或单位会商的问题,应主动与其会商,确保按时限办结反馈。
3、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4、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要求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及时完成编号和送印。
6、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AB岗制
1、政府机构编制处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2、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3、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处室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4、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5、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单位或部门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6、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7、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8、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一次性告知制
1、当事人到政府机构编制处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2、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4、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6、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7、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离岗告示制
1、政府机构编制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2、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处室负责人汇报,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处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3、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4、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5、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6、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责任追究制
1、政府机构编制处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2、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3、政府机构编制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