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

访问次数: 2743                        发布时间:201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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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机关开展效能建设以来,各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通过加强作风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有了明显改进,工作效能得到了明显提升,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但一些影响机关效能提升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更好地发挥省直机关职能作用,必须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以推动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基层和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努力在提升干部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治生态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为推进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提供有力保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1、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确定的新的“三定”规定,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和中介组织分开,坚决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管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省直各部门要细化“三定”规定,编制管理权限目录,明确管理事项、内容、权限、权力行使方式等,对于原则性、开放性权限条款,必须正面列举具体涉及范围和权力行使情形,对于自由裁量权,必须细化标准、层级和行使规则,除涉密外一律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管理事项和权限,一律不得行使。

    2、合理界定部门职能,坚决从条条框框、权力惯性和部门利益中解放出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杜绝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扯皮。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应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必须主动承担主办和协调职责,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征求协办部门的意见建议,拖延办理或者未提出主办意见,应承担相应责任。协办部门应积极承担协助职责,对主办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协办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3、积极探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逐步消化富余人员,从源头上控管过多干预市场主体自主事务和以费养人问题。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行使,确需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按有关程序报批。省直部门不得将由部门办理的事项临时指定所属事业单位办理,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求相对人提供有关证明、评估等事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并由相对人自主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人员作出。

    二、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

    4、继续对各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的行为进行清理和规范。各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年度清理和公告制度,每年度1231前,应对本部门下年度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告,公布具体事项、执行依据、审批部门、审批内容、审批程序等,未公告事项,一律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权限。年中遇有调整,应及时重新公告。

    5、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取消。加大对省级立项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力度,逐步取消省级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省以下严禁设立任何形式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负有领导和业务指导责任的省直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6、坚决下放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部门行使的外,一律下放到市、县行使。省直部门主要通过内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市、县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职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7、凡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变相继续收取。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从2010年起,省级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一律取消。省直部门要加强对系统内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

    8、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年度公布制度。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于每年12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直部门、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收费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属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合法批准的收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违反规定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省直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全部编入部门综合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规定自收自支或者设立小金库的,一经查实,应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年度效能建设考核一律定为警示等次。

    10、加快推进职能部门与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和联合会等脱钩,依法支持各自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省直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诱导或者变相强制、诱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公众向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联合会等缴纳各种会费、赞助费、宣传费、专项活动费等。否则,除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外,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方法

    11、切实加强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中心职能。按照“进中心是原则、不进中心是例外”的总体要求,对省直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次清理,除经省政府批准事项外,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支持和鼓励省直部门将政策咨询和公共服务有关事项进入服务中心办理。

    12、加强省政务服务中心与省直部门信息化建设,实现省政务服务中心与省直部门窗口办事业务系统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络平台上信息共享、协同办公、并联审批和电子监察,打造政府面向社会公众的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电子政务的整体应用水平。全面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和“首席代表制”,提高现场办结率。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事项,不得再要求相对人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3、加大省直部门招投标改革力度,依托省政务服务中心加快组建招投标服务中心,将省直部门招投标项目逐步纳入省招投标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研究制定省直部门招投标项目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全程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全程监督。

    五、进一步加大政务党务事务公开力度

    14、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和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认真清理行政执法事项,逐项绘制行政职权流程图,动态发布行政职权运行情况,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研究制定党务公开实施意见,切实加大党务公开工作力度。深入推进机关事务公开工作,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行政后勤等,除涉密事项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确保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加强省直部门内网和互联网站建设,使之成为推进政务党务事务公开的重要平台。

    六、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15、省直部门要建立健全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形成效能建设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和长效机制。在省直部门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AB岗制、一次性告知制、离岗告示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省直效能办要专门制定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省直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办法。

    16、切实加强省直部门内部制度建设,把制度管理覆盖本部门用权和管人、管钱、管物的全部过程及各个环节,提高制度设计科学性,强化制度遵守自觉性,维护制度约束权威性。对省直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时,要把制度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七、进一步强化效能监督

    17、建立健全效能建设监督的长效机制,省直效能办组织的明查暗访每年不少于2次。改进明查暗访形式,将不定期、小规模、跟踪性暗访与明查相结合,增强暗访效果。加强专门机关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效能建设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两代表一委员”的监督作用。重点加大相对人监督力度,畅通投诉渠道,实行被投诉单位领导包案制,省直效能办全程跟踪督办。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或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严肃、认真地进行处理。

    八、进一步改进效能考核办法

    18、继续实行并完善分类考核办法,加大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省直部门核心工作和人、财、物管理基础工作情况在效能建设考核中的权重,加大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群众满意度测评、明查暗访情况在效能建设考核评分中的权重。探索实行效能建设抽查考核办法,从省直部门职能处室中随机抽取一个处室进行效能考核,考核结果按一定权重计入对本部门的考核。同时,在各单位推荐基础上,每年评选表彰50个效能建设先进处室,推动效能建设向处室一级延伸。在稳定考核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每年度确定一个公共指标对省直部门进行单项考核,如干部选拔任用、政务公开、车辆管理、财务管理、公务接待等,考核结果按一定权重计入最终考核结果。综合运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政风评议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考核结果,减轻被考核部门工作负担,提高效能建设考核的科学性。将考核结果与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干部职工奖惩和行政问责有机结合起来,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19、省直机关加强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有关部门要提供人员、经费等保障。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具体承办的责任机制和工作格局,并保持足够的人员力量。

    20、以上各项任务建立分解落实表,明确牵头部门、协办部门和负责落实部门。各牵头、协办和负责落实部门,都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提出具体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深入推进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