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严格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程序,提升事业单位监管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五章规定事业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等等,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近日,丰县编办一行三人对出现变更情况的事业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
一是明确现场核查的对象和内容。核查对象为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过程中出现变更情况的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核查的内容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经费来源、办公场所等,特别是申请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是按照现场核查的方式和程序执行。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要求申请变更的单位提交相应文件,登记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变更的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登记和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三是加强监督和完善管理。县编办指定三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此举是为了使整个现场核查工作更加公正、合理和科学,对未按规定办事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如实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现场核查记录本和表格,由登记机关现场核查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归档。
通过现场核查,使相关单位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现场核查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确保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现了全方位、立体式监管。下一步,长丰县编办将继续依法实施现场核查,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管理,严格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程序,提高事业单位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