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园区机构编制现状分析与思考建议

访问次数: 1599                        发布时间: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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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春林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开发园区是项目、资金、人才、技术、信息集聚的良好平台,优化产业结构的有效手段,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载体。随着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探索开发园区建设之路,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破解制约经济社会发展障碍,推动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状分析

在新一轮区域经济竞争中,各地开发园区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各类管委会相继成立。但由于受机构数、编制数等因素限制,开发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缺乏行政主体地位。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决定其并非行政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只能是依附于上级政府。园区承担行政服务职能过多,而行政审批职权过少,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导致园区内许多事务,尤其是发生法律纠纷时,需要政府出面协调才能有效解决,加大了协调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也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

机构设置不够健全。随着开发园区落户企业的增加,征地、拆迁等任务日趋繁重,就业人员尤其流动人员日益增多,治安形势较为复杂。但大多数园区未设土地、环保等机构,导致一些重大项目落户、开工进展缓慢。特别是没有派出所,不仅治安方面隐患重重,还给居民日常办理户籍等方面事情带来极大的不便。同时,规划建设方面,虽有机构但没有审批权限,导致每个项目的所有审批环节,都要向政府部门申报,等待批复批准。

人员编制严重不足。部分开发园区的面积、人口等,达到一个乡镇甚至超过乡镇的规模。但受编制总量和跨层级调剂编制的限制,用于园区的编制较少,除配备领导外,可用的编制尤其是行编捉襟见肘,与现有的机构和职责很不相称,很难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同时,受园区的区位限制,导致愿意到园区工作的人员不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紧缺,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园区的发展。

综合服务和配套功能有待提升。随着开发园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园区中缺乏相应的中介机构和组织,如行业协会、科技服务中心和信息服务中心等,服务体系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思考建议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开发园区建设管理需不断规范和完善,应进一步科学界定职责,创新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探索园区合作共建机制,努力构建“严格规范、富有效率、更加开放、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

合理界定管委会职能。从职能配备角度来看,若不能赋予开发园区应有的行政权力,如项目审批权等,从项目招商到落户的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需多方奔波协调,花费很多精力和时间去,从而影响办事效率。为建立规范有效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建议上级在出台相关政策时,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需赋予园区管委会行使哪些管理权限,以便管委会对园区内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综合考虑体制和编制事宜。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承担对园区内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任务,相当于乡镇一级政府,建议能否考虑将园区管委会改设为建制镇,并加挂园区管委会牌子,保留园区管委会的机构规格和原享受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时,园区管委会编制相对于乡镇来说,严重偏少。由于多种原因,基层政府普遍存在行政编制偏少的问题,难于再调剂编制给园区管委会使用。建议上级机构编制等部门应综合考虑开发园区管委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可增加专项行编,或允许从乡镇调整行编,大力协助园区引进紧缺型、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切实解决园区管理体制和人员编制问题。

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建议打破区域限制,在开发园区建立国土、环保、安监等机构,加强土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完善司法机制保障,可设置派出所,充实警力,授予户籍管理和治安处罚权,负责抓好园区内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内的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同时,当地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支持与指导,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将一些政府不该管或管不了的事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建立协调联动共建机制。开发园区工作涉及面广,需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发改、财税、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应督促指导地方政府相应职能部门,从全局和中心工作出发,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支持、帮助园区管委会工作的开展;园区管委会应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积极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综合业务能力,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作者单位:庐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