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编办重视抓好已注销事业单位证(章)收缴工作

访问次数: 1226                        发布时间:201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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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事业单位管理,确保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正确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及时对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注销,并做好业已注销的事业单位证(章)收缴工作。

为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做好证(章)收缴工作,日前,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分别向注销了的事业单位原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发出通知,提出证(章)收缴工作要求,在明确注销后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负责将已注销的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和单位印章上缴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并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因未按规定上交而产生的相关后果的法律责任。通知还抄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开户银行,以期营造良好监管氛围,达到共同监管、强化意识和维护法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目的。

                                       (绩溪县编办  王灶庭)